跆拳道社团章程
跆拳道社团的章程本社团的宗旨是强身健体,磨练意志,弘扬武德,陶治情操,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精神,促进我院武术事业的发展,提高我院学生的素质,丰富我院同学的文化生活,完善我院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章 :
总则第一条:为使本社团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使组织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社团的活动要在院团委和集团的许可范围内开展,并受社团总会监督。
第三条:本社团服从院纪院规,并且积极配合学校有关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社团成员第四条:凡热爱跆拳道,遵守本章程,热情支持和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的同学,均可按入会程序报名入会。
第五条:社员在社团里的行为活动均不得违反学校纪律,如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由组织机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场研究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本社团对社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和开除会籍。
第七条:社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社员须为维护本社团的声誉和发展而努力,不得做出有损社团名誉或不利于社团发展的事情。
第九条:训练期间,社员应自觉按时到场,不应无故缺席,有特殊情况除外,以保证本社团的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条:社员在训练时,要能吃苦,要有坚强的毅力,要尊重教练,听从指导,虚心学习。
第十一条:本社团提倡以学为主,社员在训练期间如与学习有冲突,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调整。
第十二条:社员不得拉帮结派,不得打架斗殴;影响恶劣者,一律开除其会籍。
第十三条:社员应尊从“以礼始,以礼终“的跆拳道武德,社员之间要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不得有卤莽行为,以免误伤。
第十四条:社员应按时交纳每学年经费,若不能按时交纳,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社团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社团设社长一名,社长由选举产生,选举的过程要在社团联会的监督下进行。另设副社长两名,副社长由社长提名,并由社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本社团设组织部、宣传部、外联部、散打部、后勤部共五个部门,各设部长一名,部长由社团领导选举产生,各部可视情况招收干事若干名。社团委员由老社员担任。
第四章
社团经费第十七条:社团活动经费视具体情况,每学年向社员招收,数额视情况而定,毕业班除外。
第十八条:社团采取帐款分开的管理方式,分由两名副社长管理。
第十九条:社团的经费主要用于本社团的活动开支,凡数额超过十元的开支,须经社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本社团的经费,严禁贪污挪用,如有此情况,一经核实,将由委员研究做出处罚。
第二十一条:社团经费将定期进行帐款核对,以保证社团经费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二条:由社费支出购买的用具,由后勤部直接管理。
第二十三条;社员的档案由组织部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