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集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集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集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集团决算,真实反映集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集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集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集团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集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主要是指集团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集中管理是指集团财务收支由集团统一管理,集中调配。
第六条 集团的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集团的法人代表,具有全面领导集团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同时承担财经工作经济责任。分管财务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集团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是集团唯一的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集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八条 集团财务工作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下,实行“资金集中,使用权适当分散”的管理模式。各部门不得自行在银行开设账户,所有经济业务都必须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一)各部门对集团分配的年度预算经费在完成本部门工作任务的前提条件下,按照预算项目合理开支。来自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各项收入,要按照集团规定补充到事业经费中,视同预算经费管理和使用。
(二)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部门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财务工作,按集团规定履行审批权限和管理职责。各部门审批人要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把关。各部门签字领导对发生支出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面责任。
(三)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或资金“体外循环”。一经发现,除没收全部资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是指集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三)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及审批
(一)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半年编制。编制预算时既要参照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当年事业发展需要,又要根据预算年度的收支预测、考虑集团整体财力的可能。各部门的一切收入及支出均必须全部纳入集团财务预算。
(二)预算编制流程
集团各部门按本部门次年工作计划提出经费收支计划,并报集团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集团次年的年度工作计划,在认真分析各部门提出的经费计划的基础上,根据综合平衡的原则,拟定集团综合预算草案,并报请院长办公会审查,报请院党委会审定,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照“两上两下”的原则,集团年度预算上报后,上级主管部门第一次审核并下达集团年度预算控制数;集团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对年度预算进行修改后第二次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正式下达执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集团预算,计划财务处进一步核算,批复集团内部各部门的最终预算。
第十二条 集团预算一经确定,具有法律约束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不得在预算之外新批项目。为防止年度内不可预见的开支,在预算安排时应留有一定的预备费或机动费,用于解决集团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开支。
第十三条 预算的调整
(一)为了维护集团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由于国家政策或事业计划和任务有较大的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由计划财务处提请院长办公会决定是否调整预算。
(二)一般性追加支出预算,首先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然后由计划财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审批。没有相应的资金来源,不得追加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集团收入是集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集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集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集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集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集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集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集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集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集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是指集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集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集团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 集团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不得一味追逐收益而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院属各部门的所有收费项目须上报集团办理收费许可,并使用集团统一的收费票据;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自制自购收据和发票。
第十六条 集团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计划财务处,全部纳入集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不得截留集团各项收入,搞资金体外循环。各部门取得的收入集团要制定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具体核定部门与集团的使用比例。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集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集团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集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集团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集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集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集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集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九条 集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集团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计划财务处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合理、合法的凭据按实际支出数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虚列虚报。对院内各部门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一条 集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集团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做到各项开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二十二条 集团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坚持会议审批制度。集团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六章 结转、结余及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集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一)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二)集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集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集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集团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集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集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集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集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集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集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集团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集团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集团支出。
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集团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各部门都要设置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实物和明细账的管理。集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集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集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集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集团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集团支出。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集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集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集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集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三条 集团资产处置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集团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集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集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集团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指集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
(一)借入款项,是指集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集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三)应缴款项,包括集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四)代管款项,是指集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五条 集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对应付及暂存款应及时组织专人清理,按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各种应缴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集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集团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集团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集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集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集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集团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集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集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十九条 集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集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集团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具体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