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暂付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控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维护集团经济权益不受侵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暂付款,包括各种待结算的差旅费、购买设备及原材料等的预付款、周转性垫付款、以偿还为条件的借出款等。
第二条 集团对暂付款实行由借款人(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借款人对暂付款的借用、报销、偿还,以及所借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经济责任,审批人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 借款人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借款,必须如实填写《借款单》)。
(一)借款人是指以真实姓名填写《借款单》的该项借款的经办人。凡集团在册在岗职工因公办事,经批准可到集团计划财务处申请借用公款。
(二)借款金额由计划财务处按以下原则审定,从严掌握。其中:
职工出差借差旅费,要注明出差的事由、地点和时间,计划财务处按最基本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估算借款金额。
借购物款,有供货合同的出示合同,计划财务处按合同规定确定借款金额。
预借工程款,要有经过核准的工程预算(概算)或经过审定的工程任务书及双方签定的协议(合同),计划财务处根据工程预算按实际情况预借工程款。
借会务费、版面费、会费等,要出示受款单位的缴款通知,计划财务处按通知确定借款金额。
(三)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单》上详细说明借款用途,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一借多用,更不能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用转账支票或汇款方式转、汇借款,必须在《借款单》上详细提供受款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因以上信息提供错误,导致集团资金流失,其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五)借款人向计划财务处申请借款,应持《借款单》,由经办人签字后,按报销审批权限办理借款签字手续.
第四条 报销时限:借款人应及时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计划财务处报账,核销原借款。各类借款的报销时限规定如下:
(一)借款后,因各种原因未使用者,必须在借款后5日内如数退回集团计划财务处。
(二)差旅费借款在出差任务完成后的15日内报销。
(三)太原市内结算的购物借款,应在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国内异地结算的购物借款,应在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四)各类工程进度借款,签订了合同的按合同条款执行,其他在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办理手续时,扣留工程造价的一定百分比作为质量保证金,规定时间内若无质量问题,全额退回。
(五)各类周转金借款必须在当年12月20日之前归还或报账,如有需要,下年初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六)借出款按照借款时约定的还款日期偿还。
(七)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暂付款的报销时限均为1个月。
第五条 制约措施
(一)严格加强暂付款的预算控制,对不符合开支规定、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计划的暂付款原则上不予借支。
(二)坚持“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各类暂付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销或偿还,又无正当理由的,计划财务处有权暂时停止对本部门其他经费项目的再借款,同时缓发借款人院内工资、津贴等,直到暂付款报销为止。
(三)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销或还款时,应书面向计划财务处说明理由,申请借款延期。申请延期时,按原借款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四)借款人长期离校(借调、出国等)、与集团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结清所有借款,确有原因不能结清时,应书面向计划财务处说明理由,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按借款程序签字后,变更借款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五)加强暂付款的清理工作,计划财务处每年定期对各部门及个人打印暂付款催款单,及时催缴、催报,进行清理。
(六)对于调出人员,暂付款未核销的,计划财务处不予为其办理离院手续。
第六条 全院各部门都要重视对暂付款的管理,有责任、有义务配合计划财务处作好暂付款的审批、清理和催报。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