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学生学杂费(只含学费、住宿费,下同)收缴工作的管理,保障集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集团依法依规收取学生学杂费,学生应积极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集团计划财务处是集团学杂费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集团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收缴学杂费,院属其他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五条 学杂费收入必须纳入集团计划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集团计划财务处在收取学生学杂费时应使用山西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的费用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集团按学年收取学生学杂费。集团计划财务处应会同学生处、各系,于学生报到注册之前将收费标准和缴费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学生须在每年秋季开学后二周内一次性缴清各项费用,并妥善保管缴费凭证,以备核查。
院属各有关部门应凭集团计划财务处出具的收费票据办理学生学籍注册及宿舍安排等相关手续。
学杂费收缴实行系责任制,和各系经费挂钩,学生缴费率达到98%是基本工作要求,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增加系预算经费5%,每年12月下旬为学生缴费率考核时间.
第七条 学杂费的收费标准
(一)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许可和价格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二)学生住宿费按照学年和学费一同收取。入住不满一个学年的,按实际住宿月数计收。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一个学年按十个月计算。学生因退学、转学等学籍变动要求退住宿费的,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三)留(降)级学生一律按留(降)入年级的学费标准收取。
(四)由外校转入我院的学生,参照实际转入时间和转入年级的标准按月计收学费。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一个学年按十个月计算。
(五)家住集团附近且不住宿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家长意见经所在系同意,学生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可免交当年住宿费。申请及审批手续必须在秋季开学后两周内办妥,并报计划财务处核销,否则视同住宿处理。
(六)学生调整宿舍,申请及审批手续必须在放暑假前两周内办妥,公寓办应在秋季开学前将调整结果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以便计划财务处及时调整住宿费收取标准。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学生发生退学、休学、留级、转学、转专业等学籍变动情况,院属有关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据以办理学费、住宿费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学生处、计划财务处要切实做好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各系学生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学生助学贷款的组织及申报工作,尽力解决贫困学生的学费问题。对于缓缴学费的学生按第三章的规定执行,对于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由院长批准.
第十条 集团计划财务处应定期清理学生欠费情况,并将催缴通知书印发各系及学生处。
第十一条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或未办理缓交手续而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采取下列办法进行管理:
(一)及时将欠费情况通知学生家长予以催缴;
(二)本人自愿且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具体按集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三)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四)每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者,按集团学籍管理规定作自动退学处理;
(五)取消其欠费年度奖学金、评优、推优及其它受惠资格;
(六)毕业班学生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和就业报到手续,缓发毕业证;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办理暂缓交费手续,在毕业前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清所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必须到计划财务处与集团签订还款协议及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离校及就业报到等手续。
毕业生办理还款协议手续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与家长联合签署的还款计划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家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出具的证明其身份、家庭住址和经济状况的真实材料;
(三)经济担保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还款担保书;
(四)学生处出具的毕业生就业单位的相关材料。
毕业生所欠学杂费由计划财务处作债权入账核算管理,学生还款协议及其相关材料作为会计档案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学生处应将欠费情况通知毕业生就业单位,协助跟踪落实还款计划。
第三章 缓交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缓缴学费的申请,该生所在系审核,并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报集团分管学生工作院长审批。分管院长批准后,计划财务处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个月,缓缴学费金额不超过学费总额的50%(住宿费不缓缴),缓缴人数比例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个别情况特殊的,另外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二次交费时仍不能交清所有费用的需重新办理缓缴手续。
第四章 退费规定
第十六条 退还学杂费的有关规定
(一)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其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入住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一个学年按十个月计算。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费退一半,学生在每学年第二学期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费不予退还。
(二)新生入校后因体检不合格办理休学者,休学期满经体检仍不合格需退学者,其学杂费可按上述规定退还。
(三)应征入伍学生退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如遇因办理各类离校手续之外的退费情况,由各部门说明退费原因,登记汇总退费名单、金额等项目,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院长批示后,送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七条 缴费人交费后如需退费,必须退回原票据,遗失收据的原则上不予退费。
第 五 章 休学与复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休学后复学者,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一)本学年已缴清学杂费者,中途(不分学期)因故休学,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但应扣除已缴学杂费,并缴足差额。
(二)本学年已缴清学杂费,中途(不分学期)因故休学,复学并就读于本年级的学生,不再收取学杂费。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退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有退学文件的应参考文件的时间。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由学生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