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团科研经费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晋教财【2012】71号)等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集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来源于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社科规划办等各部委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经费;省科技厅、教育厅、省社科规划办、省发改委等各厅局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各市、地等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集团与外国政府、学术机构间的国际科技合作经费;由政府部门立项,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集团的项目合作经费等。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来源于厂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团体或个人等委托或协作的各种科研经费。
其他科研经费是指来源于集团批准立项由集团扶持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预算管理、合同签订以及项目的结题、验收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开题报告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并与计财处一同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计财处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协助科研处执行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科研经费。
第五条 纪检部门负责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接受群众举报,对违法违纪行为立案查处。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所承担项目经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七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原因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以及预算科目间调整超过规定范围的,应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第八条 科研处和计财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要求进行报批和归档。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执行,不能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应按预算和合同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集团外单位(包括集团内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研究、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九)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十)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等。
(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聘请的咨询专家)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纵向科研劳务费的支出比例为:有特殊规定的国家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劳务费最高不超过项目总经费15%;横向科研劳务费的支出比例最高不超过15%;院级科研经费中劳务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15%。劳务费全部通过银行卡发放,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三)其他费用:是指从事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电话费、招待费、成果鉴定会费用等。纵向科研经费中其他费用支出比例为:有特殊规定的国家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其他费用最高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横向科研经费中其他费用支出最高不超过项目总经费10%;院级科研经费中其他费用支出最高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第十条 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及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账,杜绝虚假票据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五章 决算与结题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计财处的协助下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研处和计财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除法律有规定或在合同中有约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集团资产,必须纳入集团资产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固定资产,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来进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