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教育厅、财政厅等文件精神要求,为规范集团奖助学金发放,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条 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奖助学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条 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杜绝任何冒领、代领现象发生。
第三条 学生奖助学金按照发放流程一律通过银行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卡号必须为学生入学集团发放的银行卡卡号。学生名字、卡号必须与本人身份对应,并且要求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学生奖助学金发放表,必须严格按照学生处要求填写完整,格式及内容均不得修改。
第五条 因学生信息有误导致奖助学金发放失败,各系部在接到发放失败反馈名单后,务必在3个工作日内按原发放程序上报核对正确名单。
计财处(发放失败名单) 学生处 系部(核对确认) 学生处(汇总) 计财处(二次发放)
第六条 对奖助学金二次发放失败的部门,经院领导批示后报人事处,扣发部门负责人(书记、主任)当月津贴500元(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晋旅院办字【2010】14号原奖助学金发放办法废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