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院新媒体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新媒体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新媒体在展示学院形象、发布新闻信息、传播校园文化、提供社会服务以及舆情处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新媒体”,是以学校、校内各单位以及学生组织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信息平台运行的数字化媒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及其他APP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校园各新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团委宣传部是集团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做好校园新媒体统一管理,统筹新媒体运营人员教育培训,协调新媒体相关信息发布,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五条 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为一级平台,由团委宣传部直接管理。校内各二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为二级平台,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集团团委(团总支)书记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新媒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下属各单位(例如学生组织、班级、团支部)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按照隶属关系,由二级单位管理。
第六条 学校对一级、二级校园新媒体实行备案登记和年审制度,未通过审核的不得运行。需要开通新媒体平台的单位,须向团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创建一周内向团委宣传部备案,提交《山西旅游学院新媒体备案登记表》。账号名、管理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在一周内,报团委宣传部并更新。各二级单位要对本单位下设机构的三级新媒体账号进行账号安全管理和内容巡查。
第七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创建,主要用于工作事务交流的互联网群组,如QQ群、微信群等,实行“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纳入群主所在单位管理。除此以外,以个人名义创建的新媒体名称不得冠以“山西旅游职业学院”“旅院”等字样。
第三章
运营机制
第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新媒体的建设力度,彰显特色,突出服务,打造品牌。各新媒体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与本单位工作相结合,与服务对象需求相结合,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活动时,各新媒体平台须紧密配合团委宣传部,发挥本平台特色,与学校官方账号进行互粉、内容互转,形成良好的新媒体矩阵,放大集群新闻宣传效应,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模式。
第十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核机制。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严禁用单位新媒体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新媒体平台发布涉及党和国家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或舆情的信息,需各集团团委书记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其中,微信发布的所有信息均需要各集团团委书记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方可群发。
第十一条 建立新媒体评论回复机制。保证新媒体信息渠道畅通,及时为群众答疑解惑,主动沟通,提升“网络理政”能力。当发现评论、私信中有涉及安全稳定的信息,要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和团委宣传部汇报,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在涉及学校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各级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团委宣传部汇报,按照学校舆情处置的要求,协同开展舆情研判、应对、引导及处置。各新媒体平台须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严禁私自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纠错机制。各新媒体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应对处理。对于一般有误信息要及时删除,如有损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的不良信息,须及时向团委宣传部报告,按照舆情处置相关要求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新媒体运行管理。各单位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各单位新媒体账号必须保持一定的更新频率,不得出现长时间不更新的“死账号”。
第十五条 建立新媒体运营团队管理,配齐选强运营团队。团队成员要具备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要加强团队成员教育,培养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心、良好的沟通能力、敏锐的洞察能力、过硬的表达能力的复合型新媒体运营成员。
第十六条 建立新媒体账号审核机制,如发现存在冒用本单位或组织名义的新媒体,应及时向新媒体平台提供方举报,同时向团委宣传部报告。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各新媒体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提升运营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各新媒体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校内,并按学校服务器管理有关规定报信息网络中心审批。
第十九条 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