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三章 学生委员会委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十大澳门信誉网赌排名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生会)系中共十大澳门信誉网赌排名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我院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全院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二条 我院学生们行使学生权力的最高机关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院学生会由我院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同时受全院学生的监督。
第三条 院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成为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联系集团各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集团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通过集团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发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组织广大同学开展有益健康、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五)落实“三创”教育内容,引导广大同学参与到“创新、创造、创业”的活动中去,为成为复合型人才而努力。
(六)指导各学生社团和学生会附属团体开展工作。
(七)加强同各兄弟学校学生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第五条 院学生会职权:
(一)执行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学生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
(二)向学生代表大会提交议案。
(三)制定和完善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向全院学生发布决定和倡议等。
(四)决定学生会各部门的任务和职责及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五)选举产生学生会常委会,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六)领导和指导各部及各系学生分会开展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第二章 学生会的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一节 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条 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从院学生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院学生会的常设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在院学生会闭会期间行使院学生会的基本权利,并对院学生会负责。
第三条 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利:
(一)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调配和任免部长下委员。
(二)有权与团委通过联席会议向全委会提出副主席的任免建议。
(三)有权对学生会全体委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节 主席、副主席
第一条 院学生会主席由本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和全体同学负责。
第二条 院学生会副主席由学生会全委会根据常委会的提名选举产生,并对学生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在学生会开会期间提交前一阶段工作报告。
(二)负责沟通学生会与党、团组织的联系,并负责向院党委、院团委汇报工作。
(三)对外代表学生会。
第四条 副主席职权:
有权协助主席分管院学生会某方面工作。
第三节 院学生会职能机构
院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学习部、宣传部、文艺部、体育部、文明监督部、生活部、卫生部、社团部等职能机构,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对各分管副主席负责,各分管副主席对主席负责。
第四节 秘书长
第一条 院学生会秘书长由院团委专职教师担任,代表院团委指导、协调和帮助学生会的工作。
第二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对学生会各项工作进行指导。
(二)负责召开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三)有权出席学生会的各级会议,并监督学生会的财务纪律,管理学生会各项资金。
第二章 学生委员会委员
第一条 凡具有本院学籍的学生,承认本章程,由各系推荐并通过资格审核,可担任院学生会委员。
第二条 院学生会委员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院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提出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与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向集团党政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的权利。
第三条 院学生会委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弘扬科学、反对迷信,坚决与一切邪教和伪科学作斗争。
(四)遵守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院学生委员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利益。
(五)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各项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维护集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继续担任院学生会
委员:
(一)毕业、退学、休学或其它原因离校。
(二)受到集团记过以上处分。
(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生会规章制度,给学生会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