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教育部和山西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行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确实解决好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上大学问题,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月收入(包括家庭所能提供的和各种奖学金、补贴)低于集团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平线者,可视为贫困生。
三、补贴经费的来源:集团从每年教育事业收入中划拨出3%左右(根据集团实际适时调整)的经费用于对贫困生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补助。
四、补贴人数的认定:对贫困生的认定不超出学生总数15%,按每生每学期400元予以补助。
五、由于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出现困难的学生,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贫困生补贴的评审办法
(一)贫困生补贴由院学生工作处统一负责,各系(部)组织落实,各班辅导员具体实施。
(二)贫困生补助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父母工作单位或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贫困生补助的学生班内综合排队名次要在班级前60%,且未受纪律处分、无恶意欠费、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四)根据学生本人所提供的证明及本人平时生活情况,通过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讨论并经班级辅导员调查确认后,填写贫困生登记表,各系及学生处审查并加注意见后,报集团批准。
七、贫困生补贴的评审工作,要做到公正合理、公开透明,要及时公布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上报名单及审批结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师生监督,任何人不得徇私情。要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凡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团纪、校纪处分。
八、贫困生补贴按学期评审发放。
九、对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属子女及家庭发生重大灾祸的学生,要优先补贴。
十、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