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我院意识形态工作,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督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督查由集团党委宣传部门牵头,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办公室主要成员参与,成立督查组,在集团党委领导下,具体履行督查职责。
第二条 一般每年年底要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并向集团党委和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报告督查情况。
第三条 督查内容一般包括集团党委成员落实意识形态相关工作情况、院领导班子成员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情况;基层党组织、各系部处室落实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落实研判、报告、述职等制度情况等。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或苗头性倾向,及时督促解决或提醒防范。
第四条 加强对集团意识形态阵地和重点工作的督查。主要包括校内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宣传栏、正式出版物和自办刊物、课堂教学活动、思想文化类社团等,各部门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原则,把好意识形态第一关。
第五条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督查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的程序做好督査记录,并对督查情况进行细致深入分析研判,形成督查报告。
第六条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督查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书面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集团党委根据督查情况,要对意识形态工作督查结果存在突出问题的基层党组织、系部、处室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八条 集团党委将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党建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核。
第九条 意识形态督查的责任追究。对领导班子成员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履职情况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十大澳门信誉网赌排名意识形态工作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条款进行。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集团党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情节特别严重地,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