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现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举报处理包括信访举报受理和信访举报办理两个方面工作。
信访举报受理,是指集团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等渠道,受理对集团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依规应由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反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和集团党委、行政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件等。
信访举报办理,是指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依照规定进行登记、流转、处置、反馈等。
第三条 信访举报处理工作坚持依纪、依法、依规,以事实为依据处理问题;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正当权利;分工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处理。
第四条 工作任务
一、受理各种形式的纪检监察信访。
二、协办、催办、督查转办的信访件。
三、按期上报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以及重大事项。
四、做好信访的报表统计、总结和信访档案的管理工作。
五、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基本要求
接待来访和来电要做到文明礼貌,认真倾听信访人倾诉,做好随记,重要情况和情节要向信访人员复述确认。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当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办理;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应向来访人员说明情况、讲清原因。处理信访事项要把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做到既能解决问题又利于工作开展。
对于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事项,必须递交书面材料。
一、来信(包括短信、传真、举报信箱等)
1、收信。注意保持信封和邮戳等事项的完整性。
2、编号。填写收信日期和来信编号,妥善保管。
3、登记。及时清点登记来信所附内容,对来信者姓名、联系方式,收信时间,被举报人及其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等逐项进行登记;要求言简意明,不失原意。
4、处置。信访件登记后,根据来信的内容、反映问题的性质,按职责权限进行处置。重要信访件送纪委书记阅批,按照纪委书记批示意见,进行办理。重要线索的处置和查办在向集团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二、来函
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来函交办、转办的信访举报件,受理程序同来信受理程序。
三、来访
1、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填写来访登记表;来访人不愿意泄露身份的,信访件按照匿名信登记。
2、接谈。接谈要两人以上,接谈中要弄清: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证据,包括被检举、控告人的基本情况;来访人的要求;是否已向其他机关或部门反映。
接谈后的受理程序同来信受理程序。
四、来电
集团纪检监察部门设立固定举报电话,并向全院公布。
接听举报电话应及时填写电话举报记录单;必要时,可采取录音的方式同步记录。接听后的受理程序同来信受理程序。
五、网上举报
集团纪检监察部门设立网上举报信箱,并向全院公布。
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接收网上举报信箱的邮件,并保存来信电子邮箱地址以及邮件发送、接收的时间等原始材料。网上举报的受理程序同来信受理程序。
第六条 办理方式
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方式依规及时处置。
第七条 涉及院级干部的信访件,由集团纪委书记批示,并向集团党委主要领导汇报;涉及集团中层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的信访件,由集团纪委书记阅批,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可直接核实处理或向集团内有关部门、基层党组织发函交办;对不属于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协助转交有处理权的部门处理。
重复件一般按照集团纪委书记第一次批示意见与前件并处,领导另有批示的,按照领导新的批示意见处理。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一、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信访举报件要作好记录,应当按上级要求、领导批示、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需上报核查处理结果的,经领导审阅后,进行上报;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间前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办理期限的时间按上级要求商定。
二、对集团有关部门和党组织承办的信访件,一般要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上报,办理结果经领导审阅后,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充办理,符合要求后,予以信访了结,归入信访档;对到期不能上报的,必须说明情况,并经集团纪委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推诿、拒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
四、对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问题处理不服的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请求,经核实,凡属问题清楚处理适当的,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凡属冤假错案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
五、对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并提供准确联系方式的信访举报,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已经受理。
一般情况下,实名举报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集团纪委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实名举报办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向举报人回复办理结果,做好回复记录。
六、对来源不正规、内容不清楚、对象不明确、没有具体事实线索和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信访件等,经纪委领导同意,可作暂存处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办理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工作流程,严格规范和执行信访举报件的接收、登记、存储、流转和办理等各个环节的要求,确保信访举报件不积压、不遗失、不泄露,切实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坚决防止泄密情况发生。
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泄露信访举报内容、利用信访举报办理权谋私利等违规违纪行为,以及信访举报办理过程中发生压件不办、核查不严、反馈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严格信访立卷及举报信息运用审批制度。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要求设立信访卷宗和案件卷宗,按照规定保存卷宗,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查阅、借阅、摘抄、复印卷宗,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单位对集团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信访举报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做好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信访举报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