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效降低公务用车行政运行成本,规范省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预算工作集中财力保基本保战略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77号),《省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试行)》(晋直管发〔2019〕47号),《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晋直管发〔2020〕4号),结合财政和机关事务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了《省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支出标准》,现予印发。
一、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省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原则上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执行。执行前已与其他车辆出租方签订合同的继续有效,合同期满后,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作为省直部门支付和审核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时的最高限额,使用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
三、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对标准进行调整。
四、公务用车租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及服务供应商,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省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支出标准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6月9日
附件
省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支出标准
一、适用范围
《省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支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主要适用于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省直事业单位。
二、租赁内容
《标准》中所称公务用车租赁是指省直部门进行外事活动、大型会议和重要公务活动时,本单位现有公务车辆无法满足需求,需临时租用车辆的有关事项。
(一)重要公务活动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
2.单位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扶贫、培训、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
3.接待中央部门来我省考察调研、检查考核。
4.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处置、事故处理、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特殊事项。
5.省纪委监委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特殊事项。
6.前往乡镇、村开展联合调研、检查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可按就近原则从出差目的地附近市县城区租用车辆。
以上事项租车必须经本单位分管财务的负责同志批准。
(二)除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组织的省外考察、学习、调研活动,以及代表我省赴省外参加全国性或区域性集体活动外,其他公务不得在省外租车。
(三)在水利、电力、地质等野外特种勘探勘测或路况条件租赁轿车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可租用越野车(5座)。
三、支出标准
省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主要包含车辆租用费,驾驶员雇佣费,燃油、公路车辆通行及停车费用等,原则上不含驾驶员食宿费用。公务用车租赁费支出可采用综合定额计算,或根据实际用车情况采用分项定额测算。
(一)综合定额
综合定额含租车当日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车辆租用费,驾驶员雇佣费,燃油、公路车辆通行及停车费用等,各车型综合定额为当日最高限额。
轿车(5座)为450元/日;越野车(5座)为500元/日;商务车(6-9座)为700元/日;中巴车(10-19座)为1100元/日;大巴车(20座以上)为1300元/日。
(二)分项定额
1.车辆租用费
轿车租金为230元/台/日;越野车租金为280元/台/日;商务车租金为500元/台/日;中巴车租金为800元/台/日;大巴车租金为940元/台/日。
2.驾驶员雇佣费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6-9座)驾驶员雇佣费为100元/人/日;中巴车(10-19座)驾驶员雇佣费为200元/人/日;大巴车(20座以上)驾驶员雇佣费为260元/人/日。
3.燃油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及停车费
租赁费支出如采用分项定额,租赁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油、公路车辆通行及停车等费用应据实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