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理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十大澳门信誉网赌排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所有待报废仪器设备及废旧物资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外借和擅自处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报废的原则
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2.因仪器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的;
5.因计量检验不合格,强制报废的;
6.因对安全、环境污染、能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无法改造的;
7.符合国家、教育部有关报废规定条件的。
第四条 设备报废年限的参考数
计算机类设备5~7年
仪器仪表等电子类设备8~10年
机械类设备12~15年
第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的申请和审批
1、凡符合仪器设备报废条件的一般仪器设备必须帐物相符,仪器设备的统一编号、名称、出厂编号、价值等相关信息核实后,按《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要求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进行申请,申请单需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各部门公章后报资产处审核。
2、单台件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或一批报废设备总值超过20万元的报废申请,经省发改委、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上述规定以外的资产处置由发改委、教育厅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3、填写报废申请单时,必须逐项详细填写报废理由,并详细说明设备现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改造价值等。
4、由资产处组织有部门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三人以上的技术小组,对拟报废设备逐台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后,签署报废鉴定意见,系部、处室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 废旧设备的回收
1、全院废旧设备(含其它废旧物资)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回收,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理和抵制拒交(包括不得擅自拆卸零部件)。
2、资产处具体办理报废仪器设备回收管理工作,仪器设备报废部门按报废申请单所列的项目交回报废设备。
3、资产处做好《报废设备的进出库登记表》的记录。
4、回收的设备进入集团废品仓库存放,资产处完成报批并获得上级部门批准后,将根据报废单上的设备编号集中下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账。
第七条 废旧设备的处置
1、废旧设备的捐赠。对于一些院内教学、科研工作无法使用,但是可以满足集团对口单位使用的设备可以进行捐赠处理。接受捐赠单位提出捐赠申请并报资产处、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捐赠手续。捐赠要提供决定捐赠的有关文件、受让方基本情况、捐赠转让协议等。
2、废旧设备的院内调剂。设备整体无法使用,但是某一部件尚能在教学、科研活动发挥作用的可以进行院内调剂。由需调剂设备的单位向设资产处提出调剂申请,审批同意后被调剂单位填写《报废设备调剂出库登记表》即可领用。调剂的废旧设备不再进入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账,但是设资产处将不定期抽查调剂设备的去向及使用情况。各单位使用完后需将设备交回给设资产处。
3、废旧设备的现场处置。因体积过大、过重导致搬运成本过高,或在搬运过程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的设备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现场处置拍卖。拍卖小组由纪检监察、资产处等院内相关部门组成,拍卖所得上交集团计财处。
4、废旧设备的集中处置。通过捐赠、调剂、现场处置等方式后剩余的废旧设备,由省财政实物库统一回收,集中处置或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集团将集中处置拍卖。拍卖小组由纪检监察、资产处等院内相关部门组成,拍卖所得上交集团财务部门。
5、特种行业设备的处置。特种行业设备指的是锅炉、压力容器、放射性、汽车等设备,处置参照国家或省市等行业领导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如不需通过集团,由行业部门强制性回收(如汽车)的设备,需在回收处理后到设资产处办理相关的下账手续,回收的残值需上交财务部门。
6、设资产处应切实加强全院设备报废和废旧物资的调查了解、回收和利用工作,在设备报废和回收处理的过程中要做到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帐目清楚,努力搞好修旧利废工作,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益,对废旧库要加强管理,注意安全,防止回收物资丢失。
第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