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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澳门信誉网赌排名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9-1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资产管理,防止因人员异动机构调整出现管理失控而造成资产流失,更好地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异动人员包括离退休、调出集团、出国(两年以上)、辞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等离岗人员以及经集团同意在集团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
    机构异动是指经集团批准,院属部门之间进行合并。分离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行为。人员异动和机构异动均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  教职工退休、调出集团、辞职、出国(两年以上)、自动离职、停薪留职、离岗退养人员,应在离校前与原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原部门领导有责任督促其完成该项工作,并及时向人事处、资产管理处通报有关情况。待其办妥资产移交手续后,原部门领导方可在“教职工异动表”上签字和盖章。人事处审查确认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原部门有关人员督促不力,导致资产流失的,由原部门责任人按该项资产原值的80%赔偿损失,如在一个月内有关责任人未上缴赔偿金的将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从其下个月工资中扣除。
    第四条  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人员的资产催还和清缴手续工作由原部门领导负责,在人员离岗后两个月内完成,经查实确因原部门催缴不力而导致资产流失的,由有关责任人员按该项资产折旧后价值的80%赔偿损失,如在一个月内有关责任人未上缴赔偿金的将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从其下个月工资中扣除。

第五条  经集团同意在集团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一律凭人事处“教职工异动表”先办理资产及其他财务手续的交接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在核实帐目后应及时督促调出人员办妥资产移交手续。凡未办妥资产移交手续的,有关人员不得在“教职工异动表”上签字,否则将追究签字人员的责任。如因调动人员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或因有关责任人失职、把关不严,在“教职工异动表”上签字盖章而导致资产流失的,由原资产使用人和有关责任人按该项资产原值的80%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金当月未上缴的,将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从其下个月工资中扣除。
    第六条  院属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发生合并、分离或重组等机构调整经集团批准,均须办理资产整体移交手续。在资产移交手续未正式办妥前,原部门的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调动资产。机构异动后两周内接收部门应将资产管理员名单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安排双方交接时间,以便完成资产交接工作。原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在与接收部门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后才能离开原资产管理岗位。如因机构调整而造成管理失控,导致资产流失的,在明确原管理部门和接收部门的责任后,将停止责任部门下年度的资产投入。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处罚条款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通知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