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管理行为和进一步加强对集团的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防止积压浪费,提高使用效率,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工作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对物品进行管理。
第三条 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做到验收认真,进出库手续完备,帐、卡记录健全,每月核对检查,半年盘底,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贵重、稀缺和民用性物品必须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消耗多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既加强管理,又方便使用。
第四条 配备敬业精神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物品供应管理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计算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工作要求,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物品供应管理人员应该力求稳定。必须调动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全院师生员工要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自觉地管好、用好各类物品。集团对物品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成绩显著者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造成损失者,追究其责任并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物品的分类与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物品,包括教学、科研、生产、基建和行政等不同使用方向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第七条 物品一级分类按国家规定执行,不能随意变更。二级分类由校主管单位自行决定。
1、材料一级分类有: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煤炭、石油产品、木材、水泥、化工原料、试剂及建筑材料等。
2、易耗品一级分类有:玻璃仪器及器皿、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实验用小动物、劳动保护品、三类物资等。
3、低值品一级分类有:低值仪器、仪表、教具、工具、量具、文艺和体育用品等。
第八条 库存物品记帐价值,按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物品的计划、购置、验收
第九条 各系部、处室根据实验的教学任务(主要依据实验人时数、毕业论文人数)、办公需要分配实验材料经费指标。各系部、处室在经费指标额度内编制年度计划或学期物品采购计划。
第十条 采购物品应按批准计划,由使用部门或资产处进行购置。
第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必须认真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检查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保管员应拒绝入库,并立即报告所在部门领导,由购置部门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四章 帐务管理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设置一级分类帐进行金额记录;相关部门设立分类帐。
第十三条 购入和调入的物品,需办理验收手续后,由保管员签字认可后,采购人员持有关单据到财务部门报账。
第十四条 报损、报废、调出校外的物品,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财务部门处理有关账户。调拨校外的物资,统一由计划财务处办理收款手续。
第五章 物品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对常用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保存备用,保存数量不超过一个学期的使用量。备用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设有统一规格的明细帐目或领用登记薄。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报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记录。
第十六条 对民用性强的物品和贵重配件等,在领用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