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集团物资采购工作,完善物资采购管理,保证采购物资质量,维护购销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十大澳门信誉网赌排名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管理。
第二条 购销双方当事人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合同是购销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的交易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经购销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传真、电报、图表、电子邮件、报价书和会签表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购销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报价单、相关承诺及其他要约,下同)约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第六条 在集团的物资采购活动中,凡财政直接支付或一次性采购物资总价在一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采购项目,必须依法签订有效合同。
第七条 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由购销双方当事人根据采购文件确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2.物资名称、型号、规格及技术指标;
3.物资数量及价款;
4.付款方式及期限、质保金;
5.验收标准和方式;
6.履约方式、地点和期限;
7.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8.售后服务及其他优惠条件;
9.购销双方当事人其他约定或承诺的事项。
第八条 合同的拟定。由物资使用部门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按上条规定的内容起草合同初稿(可参照集团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起草合同时,不得对采购文件中已明确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非实质性的修改应事先向资产管理处报告,经同意后方能更改。
第九条 合同的审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合同初稿进行全面审查。计划财务处主要对物资价款、款项收取、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条款进行审查;纪检室主要对合同条款、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审查;资产管理处主要对供应商名称(姓名)、地址、履约、验收、违约、服务、其他约定等条款进行审查;物资使用部门主要对物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技术指标、验收等条款进行审查,并在“合同会审表”上签署意见。重要合同应送集团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条 合同的签订。合同初稿经会审、修改后,报院长审批、签署(或授权签署),加盖“十大澳门信誉网赌排名章”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合同的份数。正式签订合同原件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集团五份(资产管理处一份,纪检室、计划财务处、物资使用部门各一份)、供应商一份。
第十二条 合同的补充。合同生效后,购销双方当事人就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第十三条 合同的履行。合同自购销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物资使用部门负责合同的实施,资产管理处、纪检室、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物资使用部门应对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履约管理台账的方式作详细、全面的记录,并保留能够证明合同执行情况的原始凭证。如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纠纷,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维护集团的权利和履行集团的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物资使用部门应及时报告集团,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与供应商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1.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2. 由于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
3. 由于情况变更,致使我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或虽能履行但会导致我方重大损失的;
4. 其他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
第十五条 参与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的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由集团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合同的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购销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需要进行仲裁或诉讼的,相关人员应配合集团聘请的法律顾问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