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工作实际,特制定集团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以下简称“廉政档案”),客观反映领导干部廉洁情况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为干部的监督管理、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等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条 廉政档案建档对象为全院正科及以上在职在岗领导干部,院级领导个人廉政档案按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廉政档案按一人一档、统一格式、统一标准的原则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 廉政档案主要内容:
1.干部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情况等;
2.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等;
3.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包括:谈话函询请示、被谈话函询人的书面说明、谈话笔录、谈话函询情况报告、初步核实请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审查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
4.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5.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和需要归入廉政档案的有关内容等。
第五条 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坚持真实、规范、合法的原则。
1.廉政档案材料主要由建档对象本人、所在基层党组织、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
2.建档对象本人要对所提供廉政材料真实性负责,需要组织盖章(部门负责人签字)或本人签字后方可归入本人廉政档案;干部任免文件及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由组织部门负责提供;人事档案基本信息情况由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其它廉政档案材料由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统一收集。
3.廉政档案材料应为原件,若原件保管在其他部门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公章。
第六条 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更新,对新增建档对象,应及时建档、审核、完善。
第七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
1.为推荐、提拔、任用、管理、监督领导干部提供廉政方面的有关情况。
2.为实施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任追究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有关情况。
3.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有关情况。
4. 廉政档案作为工作档案使用,不存入组织人事档案,领导干部因退休、辞职等原因退出领导岗位后,报纪委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5.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八条 对违反廉政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2.不如实报告的。
3.隐瞒不报的。
4.不按有关规定报告的。
5.有失密、泄密行为的。
6.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集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指定专人管理,明确工作职责,严禁失密、泄密。各有关部门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