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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系党政共同负责制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9日 21:07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系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制度,充分发挥班子集体在系部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指系部党政班子成员在集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对系部的重大事项实行共同负责的制度。

第三条 系党政共同负责制既是系部的领导体制,也是工作机制。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系部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

第四条 系部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是指系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在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定涉及到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党政共同负责以外的事项,由系部党总支和行政分别按其职权范围,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 系部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集团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二)总体发展目标、规划与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等涉及学科建设与发展中的主要事项。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年度经费预算与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拟定,大宗经费使用,办学资源调配。

(六)内设教学、科研、管理及咨询、评审等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主要岗位设置、调整,人员聘任,业务骨干培养,教职工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招生工作及毕业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在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中,系部行政的主要职责:

(一)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的拟定并组织实施。

(二)德育工作方案的拟定及组织实施。

(三)教学、科研、管理、咨询、评审等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的提出及组织实施。

(四)主要岗位设置与调整、人员聘任、业务骨干培养、教职工奖惩及综合工作方案的拟定及组织实施。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绩效工资分配、大宗经费使用、办学资源调配方案。

(六)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在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中,系党总支主要职责: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系部总体发展的目标、规划和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案的提出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系部班子的自身建设、廉政建设和本系部干部的培养与管理。

(五)负责涉及保密、安全稳定、和谐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三章 系部党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实行酝酿协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团结合作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系部党政共同负责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系教代会等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系部党总支可召开全体总支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向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系主任、书记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第十条 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其主要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系党总支和行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 系主任和书记是系部的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其职责与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书记要支持系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系主任要支持书记按其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系主任和书记要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系主任和书记既要根据工作安排,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又要积极支持副职开展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副职既要服从正职的领导,完成好本职工作,又要立足全局,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系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完成好系部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既是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也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系部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系部的职权范围内,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上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系部正、副系主任,党总支正、副书记等,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须经系主任与书记共同研究决定。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经系党政办公室向系主任或书记提出,由系主任与书记协商后确定是否列为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系主任与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应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系书记主持,也可根据议题或需要由主任主持。系主任、书记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对议题作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若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维护。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系书记、系主任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传达至系部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认真及时地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

第五章 系 党政共同负责制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系班子成员应加强对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情况的总结。要将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作为系部领导班子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系教代会或党员大会等对党政共同负责制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党委对系部落实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要进行检查。系部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将作为系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并作为系部领导班子成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在贯彻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书记和系主任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者应批评教育,必要时责令检查,情节严重者集团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酒店管理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系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