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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系党组织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9日 21:02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集团党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教学系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酒店管理系党总支在集团党委的领导下,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政治核心、领导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动员和组织本系师生员工围绕集团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党的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酒店管理系党组织会议是研究本系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依其议事规则讨论决策教学系党组织工作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组织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协调运行,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教学系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五条 党组织会议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传达学习省委、省直工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党委、集团党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集团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

(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制定本系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研究本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教风学风建设、文化建设、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统战工作、学生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在人才培养、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涉及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的事项,确保把好政治关。加强对本系学术组织的引导,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管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落实好上级党组织和集团党委对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提出改进和加强本党总支和所属支部建设的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

(六)研究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抓好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制度。创新党员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积极开展主题教育活动,选树先进典型,推选优秀党员。

(七)研究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和实施本系党员发展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所属支部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核工作。

(八)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党总支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九)研究本系干部推荐、教育、管理、监督等重要事项,以及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十)研究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组织的作用。

(十一)其他需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七条 涉及专业发展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先由党组织会议研究,但必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八条 党组织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也可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党组织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条 党组织会议成员为党总支委员。根据会议需要,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议题需要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

第十一条 党组织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前对会议所列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支部委员的发言要点、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要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与副书记协商后提出。涉及全系工作的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会前应与系主任进行充分酝酿和沟通。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相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需要形成文字材料的,应在会前形成文字材料并提前印发与会人员。

  第十五条 会议期间一般不搞临时动议,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不作讨论和研究。

  第十六条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应一题一议,由有关人员按议程逐项汇报议题内容,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适时再议,或向集团党委请示。暂时不能做出决定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做出明确说明。

第十八条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五章 决议实施

  第十九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如何贯彻实施,会议要有明确意见,并按分工落到实处。决议实施的责任人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织会议报告。党总支书记要认真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对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会议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议的决议,按照会议部署,在分管范围内认真落实。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可建议重新进行讨论;在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悖的言行,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执行。对拒不执行会议决定、故意制造矛盾和事端的,一经查实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