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APP个人信息泄露情况调查报告》显示,超八成受访者曾遭遇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当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后,约86.5%的受访者曾收到推销电话或短信的骚扰,约75.0%的受访者接到诈骗电话。
是谁让我们的信息“裸奔”?
1.企业“内鬼”倒卖信息
小李是一家移动营业厅的经理,一家催债公司的朋友请他帮忙查询指定人名下的手机号码,每条酬谢0.8元-3元。面对这样动动手就能赚钱的“肥差”,小李两年内帮催债公司查询4万条个人信息,获利8万元。而他,最终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无独有偶,被告人刘某是某快递公司信息部的员工,有权查询公司客户信息数据库。利用职务之便,自2012年3月至2014年6月,刘某频繁进入公司客户信息数据库拷贝信息,后通过邮箱、QQ等方式将13.2万余条信息出售,获利28.8万元。最终,刘某因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2.“黑客”入侵窃取信息
小黑是一名程序员,不甘于每月赚微薄固定工资的他瞄准了公民信息。其利用技术手段黑入一家妇幼保健院的数据库,窃取包括孕检信息等在内的2000余万条信息,并拿到黑市交易,最终小黑获刑三年。
是谁购买了我们的信息?
用户数据市场的旺盛需求,催生着信息买卖市场的“繁荣”。
1.“好人”用你的数据推销
小阳是一家理财公司的经理,为了帮助公司发展客户,他通过QQ群购买了上百万条公民信息,主要是通过拨打电话推销理财产品。但小阳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最终法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2.“坏人”用你的数据诈骗
小柯利用自己掌握的曾购买过红酒的客户信息,并电话联系他们,谎称自己是某贸易公司的员工,说现在手上有一批法国著名酒堡的昂贵红酒,但可以通过促销的方式低价卖给他们。不少人听后纷纷抢购,殊不知,这批红酒其实是小柯将进价十几元的劣质红酒包装假冒而成。短短4个月间,小柯凭借买来的6万多条个人信息,通过假酒诈骗非法获利20余万元。
4大法宝
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会造成公民的信息数据在网络平台上非法交易,还会由此滋生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造成严重损失。个人信息保护,我们不能做旁观者!下面是检察官为大家总结的4大法宝,一起学习吧!
1. 快递、车票等单据要妥善处理后再丢弃。
快递单含有网购者的姓名、电话、住址,车票、机票上印有购票者姓名、身份证号,购物小票上也包含部分姓名、银行卡号、消费记录等信息。不经意扔掉,可能会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2.证件复印件要妥善保管并专件专用。
银行、移动或联通营业厅、各类考试报名、参加网校学习班等很多地方都需要留存你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一定要在含有身份信息区域注明“本复印件仅供XX用于XX用途,他用无效”和日期。复印完成后记得清除复印机缓存。
3.社交软件避免透露真实身份信息。
通过微信、微博、QQ、贴吧等和熟人互动时,有时会不自觉地说出或者标注对方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等真实信息。这些信息有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伪装身份实施诈骗。所以,在社交网络上要尽可能避免透露或标注真实身份信息。
4.免费公共wifi不轻易连接。
在智能手机的网络设置中选择了WiFi(无线网络)自动连接功能,就会自动连接公共场所WiFi。但是,WiFi安全防护功能比较薄弱,黑客只需凭借一些简单设备,就可盗取WiFi上任何用户名和密码。为了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最好把WiFi连接设置为手动。
如果我们的信息已经泄露,要注意收集证据,保存对方的电话或短信等内容,并及时报案。
知多一点
2009年2月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将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
2012年1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面规范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确立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的原则。
2013年10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强调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明确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则,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责任追究。
2015年8月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扩大犯罪主体范围,修改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6年11月
《网络安全法》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明确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2017年3月
《民法总则》明确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确立个人信息的独立民事权利地位。
2017年5月
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面系统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