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查督办工作范围
(一)上级来文的贯彻落实;
(二)院长办公会、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集团重要文件精神执行情况;
(五)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
(六)需要督查督办的其它事项。
二、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上级来文
1.上级来文由集团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办)提出拟办意见,主管院领导签批后送有关单位办理。
2.主办单位收到文件应抓紧办理、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院办反馈:⑴未定办结时限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反馈办理情况;⑵属于政策规定、长期起作用的文件,应不定期地对文件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反馈。
3.院办应督促主办单位报送反馈情况,经认真审核后,及时向院领导反馈。
(二)会议决定事项
1.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印发后,院办根据会议纪要要求和领导意见,对需要落实的问题进行分解,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及办结期限。同时印发会议决议的有关通知和《承办情况反馈单》(以下简称《反馈单》)或《督查督办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2.主办单位应会同协办单位对会议决定事项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院办反馈。有时限要求的,应按规定时限落实并反馈落实情况;没时限要求的,在接到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反馈落实。
3.各有关处室应按照分工向分管院领导汇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受理主办单位在落实工作中反映的问题。
4.院办定期综合报告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按照已经落实(或基本落实)、正在落实、不落实(或落实有困难)三种情况分类,并简要反馈,重点反映不落实或落实有困难的问题及原因。必要时,经院领导同意,通报各主办单位的落实和反馈情况。
(三)院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
1.对院领导重要批示或交办事项,经院办主任审签后,由督查人员登记并填写《通知单》。
2.主办单位收到《通知单》后,要认真办理,及时向院办反馈落实情况。
3.院办对领导批示件、交办事项,应按照分工逐项登记,及时向领导报告办理情况。每半月综合清理一次,按照已办理反馈、正在办理和未办理反馈三种情况分类,向领导和有关单位通报。对正在办理和未办理反馈的,实行结转代办、继续催查,直到办结反馈为止。
(四)集团重要文件精神的执行情况
1.对集团下发的重要文件和制定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有关单位以会议汇报、平时书面汇报、年终总结等形式对完成情况进行汇报,由院办负责检查。
2.其他需要检查落实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五)来信来访
1.对“院长意见箱” (网上信箱)和其他来信来访问题进行登记编号,院办整理后报院领导。
2.根据拟办意见,向有关单位说明情况及处理期限,明确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送院领导。
3.根据实际情况,对办理结果采取在网上或“集团信息公告栏”中公布,或由有关单位采取专题解答、电话通知、当面谈话等形式进行反馈。
(六)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三、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督促查办工作责任制。分管院领导、院办主任都应抓督促查办工作;对需要督办的事项,应落实到处室,责任到人,及时催查反馈;主办、协办处室应加强协商,互相支持;各处室应互通情况,密切配合。
(二)及时办理、反馈。
1.承办单位收到《反馈单》或《通知单》后,要立即研究、组织落实;限期(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反馈落实情况。
2.承办事项完成后,承办单位在限定承办时限内,如实报告落实情况,同时认真总结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产生的新思路、采取的新措施,简明扼要地填写在《反馈单》或《通知单》“承办结果”栏中,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送回院办。
3.院办定期收集整理反馈报告,形成督查专报反馈院领导。
(三)严格核查,确保质量。
1.对承办单位送回的《反馈单》或《通知单》,院办要进行核查;对办结报告不符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查报。特殊情况下,承办单位需延长落实时间的,要在承办时限内向院办说明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
2.承办单位如不在第一次《反馈单》或《通知单》限定的承办时限内向院办反馈进展信息,或反馈信息中关于未能落实事项的理由明显不足,院办将续发第二次《反馈单》或《通知单》。第二次《反馈单》或《通知单》同时抄送主管院领导,如在第二次限定的承办时限内仍不向院办反馈承办事项进展信息或办结报告不符实的,将提交集团相关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