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促进集团行政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行政议事决策的效率与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集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集团行政工作会议主要有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院长工作会议三种形式。
一、院务会议
(一)会议的性质
院务会议是集团行政工作的最高决策层次,是根据集团党委会确定的原则精神,研究集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事务、各项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的决策性会议。
(二)会议主持
院务会议由院长(主任)主持。院务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有关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院务会议由集团办公室负责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及会后纪要整理工作。
(三)议事范围
一是根据集团党委决议精神,研究决定集团重大事项;二是需要提请党委研究的重要事项。
(四)议事规则
1.议题的确定
会议议题由各分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需提交院务会议讨论的问题,报院长(主任)审查,由院长(主任)决定召开院务会议。凡提交上会的议题,必须事先经过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的充分研究,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或可供选择的方案。
2.遵循的原则
(1)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或会前准备不够充分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
(2)决定重大问题,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
(3)重大政策性问题的决策,除事先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的意见外,还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4)重大投资项目,要事先进行充分酝酿,专家咨询,详细论证,提出方案后,方可上会。
(5)对关系到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再做出决策。
3.议事程序和要求
(1)需要提交院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事先要做好准备,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提前一周送交院办,由集团办公室将讨论议题及有关资料提前送与会人员阅研,院办综合后呈送院长审定上会,再由院办将上会内容和必要材料提前发给与会者。院务会议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集中。
(2)院务会议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责任人或分管领导就议题的研究意见、方案及有关政策依据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3)会议主持人应根据议题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形成结论性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4)要遵守会议纪律,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与会人员应注意保密;会议议题涉及到与会者或其亲属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4.决议的修改
(1)除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院务会议复议同意变更外,不允许在执行中随意改变会议的决议。
(2)院务会议决定的修改,原则上须经院务会议通过。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征求各委员意见作出修订,并通过党委审议。
(五)实施与督办
1.凡在院务会议上决定的会议决议事项,由集团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纪要,会议形成的决议由院长签发后发至集团党政领导,并根据决议内容向有关部门发出会议决议执行通知单。
2.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分管领导抓紧落实,集团办公室协助院领导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及时向院领导反馈督办结果。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院长办公会议
(一)会议的性质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研究处理集团行政日常工作,讨论集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重大问题及决定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党委会、院务会有关决议的办公例会。
(二)会议的主持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院长、副院长、院办主任。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党委、纪委、工会领导参加。涉及有关部门议题时,通知其主要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实行候会制度。集团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及会后纪要整理。
(三)议事范围
1.根据党委意见或院务会议决议精神,研究提出有关集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研究拟订有关行政工作改革方案和事业拓展方案,提出行政工作中有关重要规章制度的修订意见。组织实施各项行政工作计划和改革方案,研究协调和处理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研究提出行政干部的任免事项提交院党委、研究有关人事调动和师生员工的奖惩;
3.研究决定各部门请示中需协调解决或需行政批准的重要事项,以及向上级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4.研究部署检查全院阶段性有关教学科研、行政工作、学生工作、后勤工作等业务性工作;听取系部、处室的重要工作汇报;
5.讨论处理教代会、工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等涉及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以及有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6.审定集团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章程、委员会成员及主任人选;
7.院长认为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的事项和协调处理有关全局性的重要工作。
(四)议事规则
1.议题的确定
(1)会议议题由各分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报院长审查,由院长决定召开会议。凡提交上会的议题,必须事先经过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的充分研究,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或可供选择的方案。
(2)会前院长应就重要议题征求党委书记意见。
2.议事程序和要求
(1)各有关部门凡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经充分调研论证,提出具体意见,提前一周向集团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院办呈送办公会成员传阅、审核,经院长批准后,方可上会。
(2)院长办公会议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院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议题的研究意见、方案及有关政策依据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3)会议主持人应根据议题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在此基础上,由院长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最后形成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
(4)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或会前准备不够充分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
(5)要遵守会议纪律,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与会人员应注意保密;会议议题涉及到与会者或其亲属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6)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院长根据需要召开。
(五)实施与督办
1.凡在院长办公会议上决定的事项,由集团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院长签发后发至院党政领导,并视议题内容向有关部门发出会议决议执行通知单。
2.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分管领导抓紧落实,集团办公室协助院领导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及时向院领导反馈督办结果。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院长工作会议
院长工作会议主要是研究讨论单项具体问题。
(一)院长工作会议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主持,参加人员为有关部门和相关处室负责人。
(二)院长工作会议议事范围:
1.研究落实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具体事宜。
2.研究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3.应对处理突发事件。
四、会议管理
集团行政及各部门召开会议,应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进行。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端正会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一)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和以集团名义召开的全院性会议由集团办公负责组织。
(二)各类业务会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三)各类学术会议(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等)由具体主办承办部门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协助。
(四)为解决各种紧迫问题的现场办公会由指定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五)规范会议审批和会议通知程序。全院性及综合性会议由集团主要领导审批,集团办公室或商相关部门发布通知;要求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各类业务会议由分管院长审批、报集团办公室备案,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发布会议通知。
(六)召开各种业务会议,除分管院领导出席外,一般不安排其他院领导参加。
(七)会议材料的准备由会议主办部门负责。
(八)会场准备工作由会议主办部门负责。
(九)各类会议主办部门,在会议结束后负责尽快整理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同时将院领导重要的即席讲话整理成文稿,形成完整的材料,并将相关材料送集团办公室备案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