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肃集团工作纪律,强化集团作风建设,促进教职工日常管理科学规范,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晋发改办室发〔2018〕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日常管理的通知》精神,在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日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集团全体教职工。
二、分级、分类管理
1、集团分管院领导对所分管系部、处室教职工的日常管理负责。各系部、处室负责人是所属部门教职工日常管理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负管理责任。
2、坐班人员考勤由所在系部处室和人事处共同考勤。坐班人员上下班时间打卡考勤由人事处负责,工作时间是否坚守岗位、认真履职由所属的系部、处室负责。
3、教师的考勤由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共同负责。
三、考勤管理
1、全体教职工工作时间必须着装整洁、仪表端庄、坚守岗位、认真履职,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不得随意旷工、擅离职守,严格遵守集团的各项管理规定。
2、坐班人员考勤时间为每个工作日,夏季为8:20—12:00、14:30—17:30,冬季为8:20—12:00、14:00—17:00;
3、教师应按照课表安排和集团作息时间来上下课,同时按时参加教研室、系部、集团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4、坐班人员实行打卡考勤和考勤登记制度,打卡由人事处负责。考勤登记由各系部、处室负责。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教职工考勤,负责将本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登记在《坐班人员考勤登记表》(附件1)上。各系部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坐班人员考勤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人事处。
5、教师的考勤由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各系部指定专人负责将本系部教师上课、参加教研室活动、系部会议、集团会议等情况填写在《教师考勤登记表》(附件2)上。各系部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教师考勤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教务处长、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人事处。
6、教务处、各系部要加强对教师上课情况的管理,严格执行集团《调(停)课管理规定》、《教师旷课、迟到、早退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
7、人事处负责汇总全院教职工考勤情况后,按时报省发改委人事处和机关纪委。
8、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奖励、干部提拔和职称评审使用的重要依据。
四、请销假管理
(一)假期的种类、条件和期限
1、公假
(1)法定节假日及纪念日,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教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不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年休假。
(3)产假:女职工因生育,由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可申请产假,根据《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期限一般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日,符合生育规定的,奖励延长产假60天。
(4)陪产假:妻子生育的,男职工享有5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5)婚假:婚假为5个工作日。
(6)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逝世,可请丧假。丧假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7)工伤假:教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工伤规定,需治疗和休养的,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病休证明可给予工伤假。
2、事假
教职工请事假天数,原则上一次请假不超过7天,年累计不超过20天。
3、病假
教职工因病必须接受治疗或休养者,可以请病假。凡请病假3天以上的需凭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治疗建议书》、《病情检查报告》等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审批程序
1、集团教职工请产假、婚假、丧假、工伤假、事假和病假等,须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4)(请病假的教职工需提交诊断证明),中层干部须填写《中层干部请假审批表》(附件5),按管理权限审批后交人事处备案,打电话、捎口信均不能作为有效的请假依据,假期满后必须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遇特殊情况,未能事先请假者,应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及销假手续,并注明原因。
2、因公事外出办理的,需填写《坐班人员外出报备单》(附件3),按程序审批后交人事处备案,遇特殊情况,事后需及时补办,并注明原因。
3、集团教职工请假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3天由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院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须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并院长审批。系部、处室负责人请假1天由分管院领导批准;2天以上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和院党委书记审批。专任教师请假还需报教务处备案同意。
(三)教职工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及年度考核的规定
1、教职工请事假期间工资、奖励及年度考核的规定
(1)教职工请事假连续事假未超过7天或年累计天数未超过20天的,工资待遇及年度考核不受影响(岗位津贴、教师代课费除外);连续请假超过7天的,扣发半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2)教职工年累计超过20天,不足30天或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并扣发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1个月的精神文明奖。
(3)事假年累计超过30天,不足45天。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扣发全年一半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全年一半的精神文明奖。
(4)事假年累计超过45天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全年精神文明奖;
2、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奖励及年度考核的规定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病假期间工作人员待遇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为了适度解决病假期间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进一步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对病假期间工作人员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1)教职工请病假满半个月不足2个月,本人工资全额发给,但考核结果不能进入优秀等次。
(2)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本人工资按90%全额发给。年度考核不能进入优秀等次。
(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本人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本人工资按80%计发 (注:教职工病假期间的“本人工资”是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精神文明奖参照退休人员标准发放。
(四)其他事宜
1、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护理假等公假不扣发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津补贴。
2、教职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应请假,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对于旷工者,集团将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3、连续旷工不满5天或者1年内累计不满10天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扣发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4、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全年精神文明奖奖金。
5、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教职工,集团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6、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集团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五、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
我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应按照《山西旅游
职业集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党委办公室集中报管。
六、监督检查
集团纪委在院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对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日常工作纪律者,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特此通知